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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及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本规定的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的管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的,可在该因素消除后10日内到校报到,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参军入伍且被录取的新生或者新生家长须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两份、新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新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至学校。经招生办审核学生资格,合格者,教务处依据规定给予学生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退役后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或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核,需在家修养,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务室复核、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联合组织招生办、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及各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交齐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交不齐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因交不齐学费和住宿费,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经教务处研究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或者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由学工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持学生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登记成绩以教师所交成绩单为依据。
第十五条 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考试,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自修并完成所缺作业后参加下学期初补考。
第十六条成绩考核分为下列几种:
(-)日常考察:由任课教师随时考核(含课堂测验及作业);
(二)期末考试:公共必修课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其余课程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各门课程的结业成绩由任课教师按日常考核、平时成绩(日常考查成绩)占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60%计算。统分填入记分册并上传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模块中。若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课程成绩核算的比例,应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大学英语课程”一、二各学期考试未通过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能替代学校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文件中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试卷实行A、B卷制,教师在考前须同时出齐两份难易程度、题量大小和题型相同的试卷,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用于期末考试,另一份封存备用。学校积极推行各门课程的考教分离,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须补考。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学生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3周内进行,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在学期结束前进行。补考成绩记载标有“补考”字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不考:
(一) 期末考试作弊者;
(二) 无故缺考者。
第二十一条 对规定不得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写出检查,提出重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安排在毕业前考试。对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安排在学生毕业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学院同意并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则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任课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所获取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验、成果、可以折算为学习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者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无辜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可,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院及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约束教育失信行为的学生;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所获得学术称号、荣誉证书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本人申请,并同时得到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因原专业录取人数太少无法开班,学生须转入类似专业者
(六)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与创业或者服役有关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者;
(二)降级试读者;
(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四)尚在休学期间者;
(五)五年一贯制高职各专业学生;
(六)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转专业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学工处、教务处、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最终将审批表交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存档管理。
(二)学生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应按专业要求对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知识或技能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学生不能转入该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学期中途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学生转专业后,其在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转入的二级学院教学计划相符的,经转入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
(六)全校转专业人数控制在9%的比例内,其中8%为各二级学院控制专业转出比例,1%由学校统一协调;
(七)学生(含新生)转专业,学院不保证转入专业教材的供应但可协助办理教材的征订。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的同学历层次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如下: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二)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做好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可转入;
(三)学校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学生留存外,同时报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跨省转学的,有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榷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和疾病经二甲或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创业者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写出意见,并经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时学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如因创业休学者可延长保留学籍4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校上课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其行为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符合要求者才能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
(四)为确保学生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节 学习年限、学籍预警、留级和退学
第四十条 学习年限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三年制学生学制一般为3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伸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7年(含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籍预警
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二级学院与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籍预警:
(一)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低于9门者(不含选修课);
(二)累计无故旷考达3门者(不含选修课);
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录入后一周内对二级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教务处报送二级学院应予以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
(二)教务处在收到预警学生名单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一周内发文下达学籍预警的学生命但,并在学校官网上公布,同时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将《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三)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查找原因,针对不同情况的学生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学生应对本人收到学籍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二级学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 留级
(一)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2.一学年有六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积有八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年内累计仍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后两周内对所属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留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拟留级学生名单以及留级后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两周内将留级的审批结果公布,返回各二级学院,并通知财务处和学工处。
2.各二级学院在收到教务处下发的留级文件后一周内将留级的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7天,即视为送交。学生应在收到留级通知后,并于新学期开学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并到新班学习,逾期两周未办缴费手续并到新班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3.留级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
4.留级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的班级,可继续跟原班修读,其不及格的课程应跟专业性质或所开课程相近的班级修读,或随开设同一课程的其他专业(含其它学院)的班级一起修读考试,但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
5.留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除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实践活动。
6.学生留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7.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留级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自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4门及以上的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及格或仍有2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旷考的,终止留级,按退学处理。
(三) 不及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不及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2)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3)无故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按“旷考”记)。
(4)总评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2.课程门数统计
(1)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
(2)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四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6门以上(含6门)的或不及格课程达15门(含15门)及以上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8.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还。
4.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与结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有1门(含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读期间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等原因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清考(清考一般在结业当年的12月份或者次年6月份进行)。相关课程考试合格,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后的1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能毕业的,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结业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的填写,按实际换发证日期确定。
第四十六条 肄业
对学满1学年以上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者,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书。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申请回校补修、重修、重考。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八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不再补办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印制、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学校不给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绐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者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七十八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无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开除学籍处分是否有异议,都应当按照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院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申诉材料,学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本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归入学院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材料不得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学生违反《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的学生管理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学籍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起试行。学校原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学工处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及评选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先进,弘扬正气,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
(1)担任班级干部或学院学生会以上干部,工作积极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并有突出成绩。
(2)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造能力。
(3)学生干部有督导本系、本班、本宿舍安全防范之责任,自己所属班级、宿舍未发生安全事故。
二、评选办法
1.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一学年进行一次,必须按照先进条件进行民主评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根据评选条件提名或自我推荐,填写申请表,学院领导召集本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复审后报学工处审核汇总。
2.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先进条件进行评选,绝不降格以求,反对轮流当选的做法,使评先评优工作成为学生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
三、评选名额
每个班级至多推选一名优秀学生干部。
四、奖励办法
对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奖学金按规定顺利发放,做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让每一个学生都感受到国家的关心,特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本学年没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相关二级学院领导为副组长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指导及管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二级学院书记、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本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二级学院各班级成立辅导员为组长,六名以上学生干部为副组长,班级总人数50%以上的学生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小组(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的学生不得作为奖学金评选小组成员)。
(四)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督查组,分别委派督查人员至各二级学院及各班级进行评选过程督查,每名督查员督查的班级不得超过三个班,以调查、访谈、观察、接收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奖学金评选过程及结果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督查、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及要求的情况,给予及时纠正指导,同时应立即上报学院学术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指导下,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通知学生提交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思想政治品质、道德品质鉴定,在校期间各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操行成绩、奖惩情况,在校期间社会实践记录(含实践单位具体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个人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评定。
(三)各班级组织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后,评选小组成员根据评审标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进行实名制投票。班级评选小组根据实际投票汇总的结果,对学生本人进行深入实际考核,通过后将初步拟定评选结果名单在班级公示2日。各班级认真做好评选全过程会议记录,评选小组出具考核报告及评审结果,评选小组全部成员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汇总申请及评审材料交至二级分院。
(四)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对学生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无疑后,全体评审组成员出具评审结果并签名按手印,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公示公告通知的联系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和纠正。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汇总各督查员的督查报告,经审核学生申请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疑议的,须退回二级学院组织复评或重新选评。
(六)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为:标题、学生姓名、院系、班级、举报电话、落款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拍照,留存5年以上被查。
(七)审批结果在每年10月30日前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学校接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资金到帐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发放方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银行卡办理学生资助卡,并要求获奖学生领取资助卡时在相关表格签名留档并拍照留存。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党委或者团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第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反校规行为,积极协助学校保卫处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留察期进行相应缩短。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且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是开除学籍处分;本条款两次出现者给予开除学籍,引起打架、聚众8名以上群体事件,给予开除学籍,故意破坏监控设备视同引起打架处理。
(二)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查禁书刊、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或赔偿: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损坏物品当时价格、安装费照价进行赔偿。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损坏物品当时价格、安装费照价进行赔偿。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考场规则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示信息者;
8.考试中有夹带行为者,考试前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抄袭夹带材料、课桌面上、墙面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者;
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互相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者;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其他有违公平、公正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并有事实为依据的,认定为相关考试实施了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组织、参与和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的;翻越围墙、窗户等不宜攀越之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抽烟、喝酒的;从宿舍和教室等房屋窗户往下抛扔杂物倒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凡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学校禁用电器或其它易燃物,在宿舍或楼道内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规劝仍不改者或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寝室内务脏乱.经书面通告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同意在宿舍接待亲友者,在宿舍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办住宿手续,而擅自进住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未书面告知所在学院或学校的,影响或者干扰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信息的;
(四)对学校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
(七)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明或者证件行为的;
(八)在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十)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相关的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再上报学校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工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执行;有关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保卫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校有关部门。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被告知或者公告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10日内提出申诉,视为自动放弃申诉的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印发,视具体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并送交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以及送达或者公告情况的有关笔录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可以在申诉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诉,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材料不得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实施细则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院(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院(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院(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校)提出申诉,到其所在学院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经学院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六条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复印件、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学院(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六)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院(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校)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院(校)提出申诉,经学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院(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海江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工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其中,学工处办公室负责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学工处负责协助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有异议方面的申诉处理;教务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和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等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学校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或者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请学校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试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一、学生按规定房间和床位就宿,不得私自调整。
二、宿舍内设备、用具,不得调换、拆卸,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和处分。
三、宿舍要保持安静,不打闹、不喧哗、不划拳酗酒、不赌博,除周假日外,不许在宿舍打牌、下棋。
四、按时就寝、熄灯、起床,不得过时归宿,不得私自外宿(假日除外)。
五、学生宿舍钥匙不得转借。
六、亲友来校,不得在宿舍留宿,应到值班室会见,到校外招待所住宿。
七、室内要保持整洁,做到五净、三齐、二不准:
五净:地面净、墙壁净、门窗净、桌面窗台净、设备净;
三齐:物品用具摆放整齐,床铺叠放整齐,书刊存放整齐;
二不准:不准在墙壁钉钉子,不准在宿舍内做饭、烧水。
八、要维护环境卫生,不准在走廊、卫生间烧纸、泼水、扔纸屑、丢果皮,不准从窗口往外泼水、抛杂物。
九、男女学生不准互串宿舍。
十、节约用水,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十一、维护宿舍楼上所贴的学生宿舍住宿名单,若有损缺,应立即补齐,不许遮盖宿舍门透视窗。
十二、不许将宿舍当作贮存、买卖物品的场所,不得以宿舍作为联系推销商品的地点。
十三、不许在宿舍内传阅反动、淫秽物品,不得谈论不健康的话题。
十四、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管理员由学生干部和宿舍长担任。
十五、违反规则,按情节轻重依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宿管科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细则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文件)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和心理咨询中心。为提高认识、规范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必须更加重视德育工作,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明确提出,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等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应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具有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和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组织心理素质训练活动;
2、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障碍;
3、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的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4、组织心理教育与咨询的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江西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的有关活动。
5、组织教师和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岗位培训和上岗培训,以提高广大教师和班主任的心理素质和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的能力,并提高本中心心理指导和咨询教师的专业业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师资队伍。
6、指导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的工作,在学生中进行心理卫生的普及宣传,加强大学生心理自我保健,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提供心理资助,以促进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的主要内容
课堂教学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我校实际,目前主要是开设专题讲座,逐步过渡到单独设课,或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安排。主要讲授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如何树立现代健康新观念,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性,心理咨询的涵义和意义。
2、如何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合理认知,克服自卑心理。
3、如何塑造健康人格,形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4、如何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如何建立积极的心理挫折承受机制以及心理危机预防。
6、社会适应、人际交往中的心理调适以及心理困惑的排除。
7、恋爱心理和性心理调适。
8、择业心理和就业心理准备。
讲授的内容和形式要贴近我校学生实际,注重实效,加强针对性,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吸引力。必要时聘请心理专家和教师来我校讲课或举办讲座。
三、学生心理咨询与测试工作
1、建立心理咨询室,对学生进行个别心理咨询,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
2、开展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工作,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
3、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各类收费心理测验,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持续进行心理辅导。并建立学生心理档案,跟踪诊治。收费合理,不以营利为目地。
4、在心理咨询、测试工作中,发现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将他们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四、宣传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1、充分利用学院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橱窗、院报、板报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的兴趣。
2、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高深的情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通过培训、外聘、引进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支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队伍。
4、心理咨询专职和外聘教师的心理咨询、测试工作和讲课,应有记录,并据以计算教学工作量,按规定发给课时补贴。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考勤暨请假办法
一、学生考勤暨请假,均依本办法办理。
二、学生自每周日晚自习开始至周五下午课外活动开始时间止,每日实施考勤,节假日另有规定者依规定处理。
三、学生考勤由班级纪检委员执行。纪检委员每日将本班学生缺席状况登记在《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点名册》内,以便辅导员掌握本班学生缺勤状况。
四、学生旷缺行为分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辅导员依据《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点名册》登记的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填记在《班级周缺席统计表》内,向所在学院上报汇总材料,以便学院掌握本院学生缺勤状况。
五、学生因故缺勤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请假条》,以作为出入校门或接受外出检查之依据。《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请假条》必须由辅导员开具,并注明出门日期、时间、辅导员签名。
六、学生请假及证明规定:
1.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2.事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或其它有力证明。
3.病假:三日内持校医证明,超过三日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公假: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证明。
七、学生请假手续及准假权责规定:
1.学生各种请假都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和请假证到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满亦应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以旷课论。
2.准假权责:1日或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到学工处备案;1日以上、3日或以内由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核准,到学工处备案;3日以上、7日或以内由学工工处处长核准,到学工处备案;7日以上、14日以上由分管学工副校长核准,到学工处备案;所有逢考试期间请假,应于考试前报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学期注册期间请假,经教务处注册科核准后可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3.毕业生因联系就业单位或参加招聘会之请假,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另作具体要求。
八、学生请假的几项规定:
1.请假证件如有伪造者,依本院学生奖惩办法“伪造文书、证件”论处。
2.请假人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3.请假未经批准,即不参加上课、集会等活动者,以未请假论。先行离校回家,而后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者,不论事、病,一律不予准假。
4.开学或节假日应返校时,若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准予电话请假。
5.准假后,如不能如期销假,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假满回校后之当日亲自到辅导员处补填请假条,以备查考。
6.请假且晚上不在学校住宿者,本人需持请假条在宿管员处登记。
7.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即持核准请假条,找辅导员提前销假,否则以缺席论。
8.全校大型集会或节日前需请假者,除按正常手续办理外,需经学院辅导员核准。
9.星期五及次周一,不得合并请假;固定纪念日或寒暑假之前后日,非因公及重病,不得请假。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28项诚信承诺书
本人,为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院级 专业班学生,电话:,房间号: ,身份证号码: 。 | ||||||||
监护人 | 姓名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父亲 | ||||||||
母亲 | ||||||||
序号 | 类别 | 本人郑重诚信承诺:努力成为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严格执行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承诺如下: | ||||||
1 |
行 为规 范类
行为规范类 |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规章制度,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不传播谣言和其他不当言论;努力宣传海科大文化,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 ||||||
2 |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 |||||||
3 | 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 |||||||
4 | 按时缴费、注册,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本人亲自到学校收费大厅缴纳学费等,或将学费等通过银行或学校指定微信收费系统直接转入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公账,取得由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委托其他任何人交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 |||||||
5 | 遇到困难或问题,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辅导员,若辅导员暂时无法解决,可越级报告。发现和遇到安全隐患问题,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并同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 | |||||||
6 | 诚实守信,严于律已。不酗酒,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吸毒,不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参与任何网贷、非法传销;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不使用或藏匿管制刀具等法律明令的违禁物品。 | |||||||
7 | 如果本人未满十八周岁,来校报到后,第一时间联系本人监护人,每学期到校报到第一周内将该承诺书寄回家中,让其监护人签署“委托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监管”意见,并提交监护人证明或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回学校,交予相应部门存档。 | |||||||
8 |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保持身心健康;游泳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内游泳池游泳,需到学校教务处培训科报名,参加统一培训后,在有专业教练员看护情况下进行。严格遵守学校关于禁止学生私自下江、河、湖、海游泳的规定。 | |||||||
9 | 遵守学校一卡通管理制度。进出校门、宿舍要自觉接受门卫、宿管检查,按照门岗管理要求并做好个人信息登记。 | |||||||
10 | 遵守请假销假制度,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 |||||||
11 | 文 明 修 身 类 |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关心同学,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与老师见面,点头微笑,遇到佩戴共科校徽胸章的专家和教师问候“老师好”。 | ||||||
12 | 在公共场所讲普通话,穿戴得体,不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和实训室,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积极做保护校园环境的卫士,并及时制止校园不文明行为。 | |||||||
13 |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因感情纠纷做出伤人害己的过激行为。生活中遇到困难,树立战胜苦困难的信心和决心勇气,积极借力解决,不因遇到问题,重复去想相同的问题增加自己的压力,加大心理负担,影响自身持续发展。 | |||||||
14 | 加强自身修养。养成学习业务知识项目实践、反复钻研专业领域的好习惯。不玩黄色、暴力游戏,不浏览黄色网站,不看色情书刊、光盘、视频。 | |||||||
15 | 保持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墙面、地面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放,不乱涂乱画,按自己的班级学号对应座位的良好秩序。 | |||||||
16 | 不攀爬阳台和窗、门;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按先后顺序排队。前进往右,礼让在左,礼让来校访学、考察的专家来宾。 | |||||||
17 | 有序排队,文明用餐,按规定将餐盘放置回收处,并清理餐桌。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使用塑料餐盒等白色污染物。 | |||||||
18 | 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和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科技活动。 | |||||||
19 | 学 习 类 | 遵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三年制大专总课时量2500节,其中校外实习480节。其他时间参加教务处培训科组织的计算机基础考试,在大一学年期间参加培训考证,大二学年期间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证,即1个学历证+2个技能证书取得予以毕业。本人已经了解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后一学年的12月份开始校外实习。校外实习安全等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 ||||||
20 | 刻苦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做好课前预习,按时完成课后作业;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尊重自己及他人的作品和项目成果。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分析,每月至少两次以上。积极参加小组课内外讨论。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习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 |||||||
21 | 勤勉好学,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充分利用好课后业余时间,利用图书馆、实训室、网络进行自学。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和创新创业活动。 | |||||||
22 | 遵守班级班会制度,按时参加辅导员召开的班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服从班级管理和班干组织。 | |||||||
23 | 积极参加课外生活,参加1个以上的学生社团,并遵守学生社团的规章制度。 | |||||||
24 | 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照考勤制度,认真登记本人上课的考勤记录;不带食品进入教室,下课清洁自己座位,确保地面没有灰尘。 | |||||||
25 | 宿 舍 管 理 类 | 保持良好作息习惯,营造和谐宿舍环境。按时作息,良好的生活习惯是22点30分前入睡,特殊情况下要在23点30分前必须归寝上床,夜间不喧哗吵闹;自觉保持宿舍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宿舍窗外不悬挂物品。 | ||||||
26 | 爱护学校资产。不损坏宿舍楼栋内公共设施,禁止向宿舍窗户外乱扔物品。及时上报宿舍维修报修单,积极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 |||||||
27 | 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保管好贵重物品,以防财产丢失。远离明火、易燃易爆品、规范用电,确保安全。不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给手机充电时须远离易燃物品,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不给手机等电子产品充电。 | |||||||
28 | 爱护消防设备,杜绝偷电、偷水以及盗用网络信号等违规行为。 | |||||||
备注:学生签本承诺书时应仔细阅读再签名按手印,签完后统一上交学工处备案。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30%以内),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本学年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二级分院领导为副组长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指导及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二级学院书记、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本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二级学院各班级成立辅导员为组长,六名以上学生干部为副组长,班级总人数50%以上的学生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小组(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的学生不得作为奖学金评选小组成员)。
(四)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督查组,分别委派督查人员至各二级学院及各班级进行评选过程督查,每名督查员督查的班级不得超过三个班,以调查、访谈、观察、接收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奖学金评选过程及结果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督查、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及要求的情况,给予及时纠正指导,同时应立即上报学院学术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指导下,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通知各班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学生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期间各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操行成绩、奖惩情况、申请理由、个人以往受资助情况,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班级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后,评选小组成员根据评审标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进行实名制投票。班级评选小组根据实际投票汇总的结果,对学生本人进行深入实际考核,通过后将初步拟定评选结果名单在班级公示2日。各班级认真做好评选全过程会议记录,评选小组出具考核报告及评审结果,评选小组全部成员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汇总申请及评审材料交至二级分院。
(四)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对学生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无疑后,全体评审组成员出具评审结果并签名按手印,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公示公告通知的联系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和纠正。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汇总各督查员的督查报告,经审核学生申请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疑议的,须退回分院组织复评或重新选评。
(六)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学院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为:标题、学生姓名、院系、班级、举报电话、落款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拍照,留存5年以上被查。
(七)审批结果在每年10月30日前报江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学校接到江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资金到帐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放方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银行卡办理学生资助卡,并要求获奖学生领取资助卡时在相关表格签名留档并拍照留存。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助学金按规定顺利发放,做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感受到国家的关心,特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档44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
2.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4.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
5.家庭人口众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
6.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7.家在边远山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按最高档资助);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包含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特殊困难学生。
(三)除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外,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监护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学生(监护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
3.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4.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6.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非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8.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情形的。
第六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领导为副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指导及管理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二级学院书记、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本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二级学院各班级成立辅导员为组长,六名以上学生干部为副组长,班级总人数50%以上的学生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的学生不得作为奖学金评选小组成员)。
(四)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督查组,分别委派督查人员至各二级学院及各班级进行评选过程督查,每名督查员督查的班级不得超过三个班,以调查、访谈、观察、接收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奖学金评选过程及结果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督查、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及要求的情况,给予及时纠正指导,同时应立即上报学院学术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指导下,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
作,并将全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二)学院评审工作组通知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个人以往受资助情况,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班级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后,评选小组成员根据评审标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进行实名制投票。班级评选小组根据实际投票汇总的结果,对学生本人进行深入实际考核,通过后将初步拟定评选结果名单在班级公示2日。各班级认真做好评选全过程会议记录,评选小组出具考核报告及评审结果,评选小组全部成员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汇总申请及评审材料交至二级学院。
(四)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对学生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无疑后,全体评审组成员出具评审结果并签名按手印,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公示公告通知的联系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和纠正。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汇总各督查员的督查报告,经审核学生申请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疑议的,须退回二级学院组织复评或重新选评。
(六)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学院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为:标题、学生姓名、院系、班级、举报电话、落款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拍照,留存5年以上被查。
(七)学院审批结果在每年11月30日前,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
(八)学校接到江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资金到帐后,当年秋季助学金在当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发放方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银行卡办理学生资助卡,并要求获奖学生领取资助卡时在相关表格签名留档并拍照留存。。
第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院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 学生奖励的项目分为:
(一)个人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二)集体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奖、大学生文明宿舍奖等;
第六条 学生奖励项目的表彰和奖励方式分为:
(一)荣誉奖励: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及集体,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奖状、奖章、奖杯、锦旗),并视其情况,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二)奖学金奖励:学校给予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及办法
第七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者,学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综合荣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大学生文明宿舍,是学校对在社会实践、勤奋好学、文明整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学生集体,给予的单项荣誉表彰。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程序及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全校统一要求评选的学生奖励项目,首先由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允许学生个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并签署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学工处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及大学生文明宿舍奖的评选;
(二)教务处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
第十一条 对学生获得的院级及以上奖励材料,由学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有其他突出先进行为,本办法未列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试行。原《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晚归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根据《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守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晚归、严重晚归作如下规定:
一、全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按时进入宿舍就寝。学校大门周日至周四22:30关闭,周五周六23:00关闭。
二、学生超过在上述规定关闭大门时间进入学院大门的为晚归;晚上11:30至次日凌晨5:00进入宿舍的为严重晚归。晚归和严重晚归按以下规定处理:晚归一次通报批评,晚归两次警告处分,取消全年评优评先、奖助学金;晚归三次严重处分,并通知家长;晚归四次记过处分;晚归五次留校察看处分;晚归六次开除学籍处分。严重晚归一次警告处分,取消全年评优评先、奖助学金;严重晚归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严重晚归三次记过处分;严重晚归四次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晚归五次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晚归和严重晚归情况每天通报一次。
三、晚归、严重晚归学生进入学院大门或者学生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一卡通)在大门岗或宿舍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若未带有效证件,需本人联系辅导员到大门岗确认身份后登记进入学校,如没有有效身份证件,强制进入校园的视为社会人士,学校大门岗可采取强制措施;因本人未出示有效证件,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根据《学生守则》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登记时虚报姓名、学院、学号等信息弄虚作假的,查实后严肃处理。
四、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晚归,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字批准送至宿管科办公室、学校大门岗值班室,否则视为夜不归宿。若因学校、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严重晚归,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学院辅导员批准,并提前出具书面假条。在校内外从勤工俭学类工作不能按时进入宿舍就寝,不可作为晚归理由,但是要出具相关证明。
五、凡擅自爬门、爬窗、翻墙损坏的公共设施一律由学生赔偿。且因爬门、爬窗翻墙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私自翻墙进入宿舍楼或为他人晚归进入宿舍楼提供方便的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翻爬门窗以及辱骂、恐吓管理人员的学生,学生处将严格按《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守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通报到各学院并将加重处分。
六、辅导员及管理人员查宿时间为:21:50—22:30,同学们应积极配合查宿工作;如查宿有疏漏的请相关学生于当日到值班室核实。凡拒绝查宿的、恶意阻挠查宿的,管理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无故晚归或严重行为的学生将在全校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校纪、校规加重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