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新媒体中心
- 时间: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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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践学院“专家治校”的办学理念,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推行产、学、研、用合作教育,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机构,是在院长领导下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指导学院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和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我院的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我院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和企业专家担任。原则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联系与办事机构,设在学院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了解学院相关专业人才需求变化情况,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超三分之一。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根据江西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总体思路以及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论证、专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审议。
第十二条 对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审议。
第十三条 对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习、实训和实验室建设的项目进行论证、审议。
第十四条 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审议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结合本院实际提出教材选用、重点课程建设计划以及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研究论证实训室、数字化校园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条件规划与建设,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教学设备(施)利用率。
第十九条 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和督导,每学期每位成员听课每个二级学院不少于2学时,填写听课表,送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性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