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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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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建设党和人民满意学校中的主力军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在学校理事会、行政的关心支持下,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其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作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等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教代会按选区建立教代会代表团(组),推荐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学校工会提出选举方案,报同级党组织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教职工在 80 以上至 200 人的学校,其代表比例应按教职工人数的 30%—38%确定,人数在 30—60 人之间;教职工在 200人以上至 1000 人的,代表比例应按教职工人数的 10%—30%确定,但不少于 60 人;教职工在 1000 人以上的,代表比例按教职工人数的 10%及以上确定,但不多于 400 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教代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各选区到会人数应有本选区 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区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规定: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教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需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分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 80 人及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不足 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
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结果,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
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
委员会(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
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二)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三)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立法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培训形式主要包括: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专题讲座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学校工会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学校召开教代会可以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组织审定;
(四)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 7 天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组织审定;
(五)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八)学校工会于会后一周内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组成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
(四)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四)审议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选;
(六)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可根据议题分段进行。
第七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 30 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可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并由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提出。
第四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会议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及本次会议代表提案征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
(二)主管校领导审阅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第八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四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临时抽查的形式进行。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长做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在下次的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学校工会召集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 1/3 以上代表提议的,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由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九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如建立代表视察、质询制度、督察制度、听证制度,教代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五十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党、存档范围:
(一)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员名单;
(二)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
(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四)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五)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保存,二级学院(系、分院)和附属单位教(职)代会档案资料由本院(系)和附属单位工会保存并建议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