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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30%以内),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成立由院长或书记任组长,相关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及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书记、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本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二级学院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六名以上学生干部为副组长,班级总人数50%以上的学生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小组(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的学生不得作为奖学金评选小组成员)。
(四)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督查组,分别委派督查人员至各二级学院及各班级进行评选过程督查,每名督查员督查的班级不得超过三个班,以调查、访谈、观察、接收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及结果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及要求的情况,给予及时纠正指导,同时应立即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指导下,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等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组织各班级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各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操行成绩、奖惩情况、申请理由、个人以往受资助等情况,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班级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后,评选小组成员根据评审标准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拟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进行实名制投票。班级评选小组根据实际投票汇总的结果,对学生本人进行深入实际考核,通过后将初步拟定评选结果名单在班级公示2日。各班级认真做好评选全过程会议记录,评选小组出具考核报告及评审结果,评选小组全部成员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按程序公开、公开、公正评议,汇总申请及评审材料交至二级学院。
(四)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对学生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无疑后,全体评审组成员出具评审结果并签名按手印,将评审结果在本分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公示公告通知的联系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和纠正。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汇总各督查员的督查报告,经审核学生申请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疑议的,须退回分院组织复评或重新评选。
(六)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学院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为:标题、学生姓名、院系、班级、举报电话、落款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拍照,留存5年以上备查。
(七)学院审批结果在每年10月30日前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学院接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资金到帐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放办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银行办理学生资助卡,并要求获奖学生领取资助卡时在相关表格签名留档并拍照留存。
第八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