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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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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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适用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因家庭经济贫困,难以承担大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以维持和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

第四条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诚实劳动的收入。

第五条  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教育与指导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和优先安排特困生的原则,使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引导、受益、成才”的方向健康发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是充足校内,向社会扩展。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能发挥学生专业学习特长和能力特长的校内、校外技术服务及劳动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及时得到经济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办和各系部的负责同志参加,统筹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工处,统一管理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制定相应的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  负责校内外用工信息的收集、储备和发布,审查各类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资格。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岗前培训,检查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具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具有接受学院各项指导、享受学院提供有关服务的权利。

(二)学生有获取勤工助学信息和选择适合本人工作岗位的权利。

(三)学生具有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的权利。

(四)学生具有拒绝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权利。

(五)学生有要求安全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学生有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名誉的义务。

(三)学生有实事求是向学院及用工单位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四)学生有保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而不影响学习的义务。

第四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

(一)具有在学院政策引导下,选择学生的权利。

(二)具有向学院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用工单位有与学院、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三)实事求是向学院和学生介绍用工性质、条件和要求等情况的义务。

(四)有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义务。

(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六)为学生办理人生安全保险的义务。

(七)为发生工伤的学生比照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偿的义务。

第五章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一学期内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在上课期间,每5天不得多于10个小时,每四周不得超过40小时,休息日除外。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协议,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遵章守法,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者,用工单位可提出口头警告,进行批评。如工作仍无改进,不能达到要求者,用工单位可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被用工单位辞退者,学院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期间因学习、生活、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原项目工作的,经组织批准,可辞退原工作,申请参加其他工作,对原岗位付出的劳动可酌情计酬。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每学期开学一周后即可向系部提出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再由系部审查,确实符合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报学工处统一安排合适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学习成绩合格,无补考现象。

(二)家庭经济贫困(特困生优先安排)。

(三)无违纪记录。

(四)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未受到违纪处分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人单位需要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可随时向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勤工办再根据用工要求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需要招聘学生用工,必须与勤工办联合在提出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中公开招聘上岗。

第二十七条  指导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用工协议,协助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违反协议或法律法规,侵犯学院或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协调解决或依法解决:

(一)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擅自终止用工协议,造成学生经济损失和心理负担者。

(二)以各种借口拖欠学生工资者。

(三)利用不法手段,强迫学生从事非法工作者。

(四)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者。

(五)未经勤工办批准,私自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派送宣传、传销活动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