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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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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办公室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办事机构。教务处是学生因不参加教学活动、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被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而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学工处是学生因受其它纪律处分而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和院系的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由涉及学生所在院系专业教师担任,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要求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向申诉委员会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离校,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方式送达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七条 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有异议的,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 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相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委会。
第三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只限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