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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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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其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第四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坚持创新发展,强化“航运”特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三年制普通大专。办学类型为职业教育;办学规模为在校生12000人;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
第七条 学校的住所是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办学地址是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号和共青城市科技一大道以东、高新八路以北,邮政编码:332020。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南昌航天科技集团。举办者不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推选理事会成员;
(二)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核拨学校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维护学校权益;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由举办者提出,在学校自行组织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新旧举办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后的举办者不得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
第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1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南昌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11400万元(2016年12月21日出资1400万元、2018年6月6日出资10000万元),出资占比71.25%;邱敏蓉个人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4600万元(2012年7月16日出资600万元、2017年5月24日出资1870万元、2017年9月14日出资2130万元),出资占比28.75%。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大专层次学历教育;
(二)职业教育;
(三)国家职业技术资格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或9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推举产生)、社会热心人士等人员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举办者变更;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确实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举办者变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法律赋予校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学校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九江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确保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及纪检部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建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首期开办资金投入;
(二)举办者后续注资;
(三)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存款利息、理财收入;
(七)校产经营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为学校的二级机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如果院长无法履行职责或其工作目标与学校方向严重不符,校长有权依据聘任协议提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前解聘院长。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领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经费使用及教学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六)对本学院教职工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议;
(七)组织本学院的学术活动及对外的学术交流;
(八)执行理事会决定和校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在学校规定的管理人员岗位数量内设置学院管理服务部门、聘任管理人员,报学校备案。
第八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等工作人员等。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学校对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在校内实行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校内评定的职务聘任后在校内享受同级职务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完成相应的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我国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其他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
(四)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并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辩和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教育部颁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关心、尊重、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六)廉洁自律,严于律己,制止侵害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遵守学术规范,正确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其他职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发扬团队精神,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九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和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对学校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守则;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七)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六十条 学生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和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校制定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章 学术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其他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性质、管理体制、办学状况等发生变化;
(三)理事会会议决定修改章程;
(四)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章程修订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七十条 学校章程修订的程序
(一)学校依照修改章程的决议或情形,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章程修订草案;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章程修订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理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备案。
第十二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学校依法依规自行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以学校自有的财产对下列费用、债务顺序进行安置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退还政府投入资产,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