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新媒体中心
- 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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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学校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发生意外事故,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危险品的采购及运输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采购暂行办法》等规定,向专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商店购买,并严格按规定运输及装卸。
2.危险品的保管必须按有关储存规定要求,设立专库、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并须报保卫部门备案。危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配备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变质、分解、自燃、自爆事故发生。
3.危险品和剧毒物品的领用要严格控制,并健全登记手续。一般危险品的领用由学院、部门实训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对于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由学院、部门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学院、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危险品和剧毒物品要限量发放,使用后剩余的药品必须详细登记,退库代存。
4.剧毒物品要落实双人保管,双人发放的原则,不允许一个人进库房接触药品。
5.外单位求援剧毒物品时,必须经学校教务处实训科及保卫处同意,各院、部均不得私自调出。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6.凡销毁、报废、处理危险品及剧毒物品应及时办理申请报废手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处。
7.各学院、部门实训(验)室要加强对危险品及剧毒物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凡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学院、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