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新媒体中心
- 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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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相关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及管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或书记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本分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二级学院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六名以上学生干部为副组长,班级总人数50%以上的学生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小组(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的学生不得作为奖学金评选小组成员)。
(四)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督查组,分别委派督查人员至各二级学院及各班级进行评选过程督查,每名督查员督查的班级不得超过三个班,以调查、访谈、观察、接收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及结果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及要求的情况,给予及时纠正指导,同时应立即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指导下,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将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组织各班级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思想政治品质、道德品质鉴定,在校期间各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操行成绩、奖惩情况,在校期间社会实践记录,个人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评定。
(三)各班级组织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后,评选小组成员根据评审标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进行实名制投票。班级评选小组根据实际投票汇总的结果,对学生本人进行深入实际考核,通过后将初步拟定评选结果名单在班级公示2日。各班级认真做好评选全过程会议记录,评选小组出具考核报告及评审结果,评选小组全部成员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议,汇总申请及评审材料交至二级学院。
(四)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对学生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无疑后,全体评审组成员出具评审结果并签名按手印,将评审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公示公告通知的联系方式向本分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和纠正。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汇总各督查员的督查报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通过后,提交至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疑义的,须退回二级学院组织复评或重新评选。
(六)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为:标题、学生姓名、院系、班级、举报电话、落款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拍照,留存5年以上备查。
(七)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在每年10月20日前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学校接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资金到帐后,按江西省教育厅要求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