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三条 校门工作时间实行预约登记入校。如遇特殊情况,应与保卫部门管理人员事或其他部门领导联系保卫部门管理人员方可准许入内,严禁攀越校门、围墙。
第四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为我校服务的民工、特种行业、服务行业人员一律凭校徽或工作证、出入证方可进出校园;其他外来人员应持工作证、介绍信或其他有关证明,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若无证件,应经校内单位被访者认可,保安同意登记后方准入内。
第五条 来校参观、开会或借用学校场地举行活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通知保卫处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校活动期间,应遵守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携带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家具、建筑材料等物品出校门的,需持所在单位证明,并让保安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带出,必要时保安有权进行检查或扣留,受查者不得无理取闹。
第七条 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校;因公来校车辆征得保卫处管理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校;入校后的一切车辆不准超速行使,不准鸣高音喇叭,不准随意停放。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或非法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布损害国家利益或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严禁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经劝阻不听者,学校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除了学校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店外,禁止在校园内随意摆摊设点,从事营销活动及收购废品。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行的各种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办公、教研、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肆意哄闹、销售淫秽刊物、播放淫秽声像制品等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违者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禁止随意留宿外来人员,来校务工、探亲访友的外来人员均需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后,方可住在校园内入住。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宣传、广告栏处随意张贴或未经宣传部批准和不在指定位置悬挂横幅及张贴物者,除责令清除外。毁坏宣传栏玻璃橱窗的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从事营销活动的,由保卫处没收其物品、勒令撤走。
第十六条 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除按价赔偿外,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对检举、制止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有功者,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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