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营造全校各级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特修订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学校领导;
2.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
3.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4.专兼职教学督导;
5.承担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二、听课次数
1.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2次,其中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
2.相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2次,其中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
3.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对本部门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争取听课1次,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8次;教研室主任对本专业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至少听课1次,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8次;
4.专兼职教学督导每月听课不得少于8次;
5.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每月听课至少2次,其中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每月听课至少3次。
三、听课方式
1.学校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根据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不定期随机听课;
2.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除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外,也可通过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四、听课对象
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学校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听课记录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督导处存档备查;教学督导员、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的听课材料学期结束前交督导处存档备查。
3.每学期期末,督导处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进行通报。
4.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同行听课活动。
六、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请参见《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各类课程评价标准(草案)》,每次听课后及时归纳、总结,并详细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听课记录本》。
2.听课人员应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对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或督导处。
3.各教学单位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应组织其所在院(部)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督导处也可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提高教学水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听课制度废止,由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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