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校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优化育人过程和总结育人经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以树立教师爱岗敬业精神、强化教学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为目的,坚持“督”“导”“评”相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对二级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评价和指导。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聘任
第三条 任职资格
(一)对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深刻理解,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在学院、全校或校外享有较高声望。
(二)坚持原则,团结合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爱岗敬业,责任意识强,有奉献精神。
(四)教学水平较高,高职院校教龄6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讲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或离退休教师。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六)“教学名师”、各类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获奖者优先聘任。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二级学院(部)党政进行资格审核与考察,并广泛征求教师意见。
(三)确定人选。
(四)在二级学院公示。
第五条 公示通过,二级学院将正式聘任的教学督导员名单报督导处备案,由学校颁发教学督导聘书,制作教学督导胸牌,正式上岗。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两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教学督导涵盖二级学院各个教学环节。
第八条 教学督导对象为学院全体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重点是:
(一)引进承担教学任务的新教师。
(二)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承担精品课程或其他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讲教师。
(四)有学生投诉,所投诉的事件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师。
(五)教学质量测评结果排名后30%的教师。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深入教学第一线掌握教学状况,及时与任课教师或有关部门交流和反馈教学信息,帮助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二)参与二级学院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随机抽查教师教案、课件和学生作业、试卷等教学材料,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随机抽查实训(验)的开设情况、学生的操作能力以及实训(验)报告的完成质量。抽查范围必须做到每学期覆盖面达50%的教师,每学年实现所有教师全覆盖。
(四)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水平。参加二级学院安排的教学评优、检查和调研等活动。每位督导每月听课必须大于8学时、巡课必须大于10次(每次不少于4个班)。听课范围必须做到每学期所有课程、所有教师全覆盖。
(五)每周完成一次课堂大检查,重点检查教师上课纪律与学生到课率,实现学院所有课程或教师全覆盖。
(六)督促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
(七)每学期至少分别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广泛征求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学院反馈意见,督促学院解决反映的问题。
(八)每学期末提交个人工作总结。
(九)完成学校及教学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集体督导与个别督导相结合,通过听课、与教师交流、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月例会制度,由学院教学督导组长主持。每学期举行一次由全体教学督导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交流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会议。
第十二条督导处开展全校性教学竞赛、专项教学检查、互换教学检查等,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参与评选、考核等评价工作时,须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不得私自外传督导组对参评对象的评价信息。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人员要对所开展的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填写本月督导工作反馈表,上交学院备案,未交者视同未完成工作量。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在听课、巡课过程中,应保持安静,对任课教师和学生应以充分的尊重,不得在授课中途插话、提问教师或学生、不能在教室内走动。对教师课堂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下课后或用其他时间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相关信息。对课堂教学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教师,要填写《教师课堂教学改进与促进建议书》,并发放给相关教师。
第十六条 本院教学督导员因故离开学院一周以上,不能参与督导工作时,需告知学院教学督导小组长。在执行集体督导任务时,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需经学院教学督导小组长同意。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在进行课堂教学督导时应佩戴“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员”胸牌。
第六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督导任务,由二级学院审核(重点审核一线听课与巡课课情况、教师教学材料抽查、课堂检查、师生座谈会等),报学校督导处复核,再上报学校人事处,并按相关规定发放督导工作报酬。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按要求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各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的相关教学资料。单位或教师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为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自愿申请并经学校备案后退出督导队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与督导工作一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解聘。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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