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管理
日期:2024-11-2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18

住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入境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住一间房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住单间,并按规定缴纳单间房费。

第三十五条 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三十七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三十八条 注意节约用水、电、气,水、电、气等自行购买。

第三十九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外国留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第四十一条 凡住在学生宿舍的外国留学生禁止在室内使用燃气灶、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进行食品烹饪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