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和谐发展、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学校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
(三)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参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和《共青城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依法调解学校与教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制作调解书。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共青城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共青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即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学校工会代表。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委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接待、登记、记录调解、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双方当事人执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四)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共青城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为当事人亲属或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调解的,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遵守调解纪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应维护调解秩序。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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