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日期:2024-09-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24

为加强会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及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独立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学校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费用核算会计、收入核算会计、往来核算会计、总账会计、电算化会计、收费员、档案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人员不定期进行轮岗。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为提高业务素质,应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

学校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校出纳。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本行业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为改善学校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学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校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校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按本校规定进行处罚。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票据、文件、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本校领导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就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手印,移交清册上须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用于存档。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是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