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日期:2022-08-1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9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鼓励科研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二、 本规范适用于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各类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所有以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三、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

四、 科学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需要本人签名的,不得由他人代替;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五、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

1. 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编、著者姓名、版本、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姓名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 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 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六、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

(二)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三)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

七、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三)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八、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三章 学术道德问题的认定

九、 校学术委员会、纪检部门与科研处共同负责维护学术道德。

(一)纪检部门与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提出认定与仲裁意见。

(二)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和仲裁意见,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惩处与否。

十、 下列行为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十一、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纪检部门、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后,在了解掌握一定事实的基础上,会同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纪检部门与科研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三)调查组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就举报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惩处的决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5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的结果则为最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六)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十二、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我校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加重处理。

十三、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

十四、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