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400元、二档3300、三档2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类学生:
1.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
2.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4.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
5.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
6.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7.家在边远山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8.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包含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6.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7.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9.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
10.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11、其他特殊困难学生。
第六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相关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及管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或书记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本分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二级学院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六名以上学生干部为副组长,班级总人数50%以上的学生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的学生不得作为班级评选小组成员)。
(四)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督查组,分别委派督查人员至各二级学院及各班级进行评选过程督查,每名督查员督查的班级不得超过三个班,以调查、访谈、观察、接收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助学金评选过程及结果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情况,给予及时纠正指导,同时应立即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指导下,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等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通知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班级组织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后,评选小组成员根据评审标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进行实名制投票。班级评选小组根据实际投票汇总的结果,对学生本人进行深入实际考核,通过后将初步拟定评选结果名单在班级公示2日。各班级认真做好评选全过程会议记录,评选小组出具考核报告及评审结果,评选小组全部成员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汇总申请及评审材料交至二级学院。
(四)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对学生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无疑后,全体评审组成员出具评审结果并签名按手印,将评审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公示公告通知的联系方式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以答复;如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和纠正。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汇总各督查员的督查报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通过后,提交至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疑议,须退回二级学院组织复评或重新评选。
(六)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为:标题、学生姓名、院系、班级、助学金档次、举报电话和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拍照,留存5年以上备查。
(七)学校审批结果在每年11月30日前,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
(八)学校接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资金到帐后,按江西省教育厅要求于将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分二次发放给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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