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6〕3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外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我院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借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宣传、组织、协调。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含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并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第九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申请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每年7月至9月,借款人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申请,每学年申请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建档立卡户证、城乡低保证、失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章 贷款审核

第十三条 入学前户籍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各留一份。

再次申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持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应当携带《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确认函》到校报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确认函》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回执手续。每年10月10日前未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确认函》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为借款人撤销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或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审批结果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学院的学费收缴账户或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划入学院学费收缴账户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信息给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的,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六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即LPR5Y-0.6%)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不超过5年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于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当月20日前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也可以通过入学前户籍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一个或多个贷款合同)。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每月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当月15日前申请,当月 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个月20日的罚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配合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通知借款学生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