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 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学生食堂。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 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 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 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 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8 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 1.5 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 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 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 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 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
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 2 个以 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未 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 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 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 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 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 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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