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共科总务字〔2023〕8 号
日期:2024-11-27 08:58:1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74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有效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生产及师生员 工生活服务,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水电的供应管理

第一条  水电供应首先应确保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教学的基本需要, 同时又要做到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条  总务处水电科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出现故障要 及时排除,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的水电设施不得自行转让 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到总务处水电科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因事业发展,需水电增容 时,应到总务处水电科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为了对突发性故障做出有效反应,总务处水电科应每日检查 水电运行情况,并做好日常工作的质量记录,经常与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 取得联系,对停水停电情况及时发出通知。安排水电工 24 小时值班,把每 个水电工的联系方式在宿舍与教室张贴,以防出现突发情况。

第二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六条  教学、办公、生产、生活直接耗用以及为此提供直接或间接 服务的水电耗用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包括照明用电、动力用电、饮用水、 卫生用水、教学实验用水用电、生产用水用电。

第七条  以下情况属违章用水用电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接用电源及安装任何电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变原电源端口用途从事烧水、做饭、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涤私人用品。

(四)未经允许将本单位用水用电设施转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第三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八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总务处水电科同意, 不得私自拉管接线。

第九条  如需更换、移位、拆迁、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线路、 管路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管理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总务处水电科审核, 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总务处水电科派出技术人员进行验 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总务处水 电科移交水电、竣工图一份,以备维修管理使用。否则总务处水电科有权 不予接水接电。移交验收以后,总务处水电科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由总务处水电科协调施工, 以便以后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 挖断水管而导致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按 实际损失额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三条  表计管理

(一)凡属于计费的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 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 用其它方法解决。

(二)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 封、启封等,均由总务处水电科负责。

(三)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 15 天)的用户,一般应 安装计量表。对未安装计量表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 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四)用户对水电计量表应负责管理,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损坏, 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外;另测算使用水电费按 2 倍计收水电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五)由于计量表装置有误。倍率不符合等原因,造成计量不准,需 要退补水电费的,可按照用水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 用户按正常使用月份交付水电费。

第十四条  水电科卡机房管理

(一)总务处水电科卡机房建立水电抄表、审核工作的考核制度,搞 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 服务意识。

(二)水电科卡机房负责全校师生售水、电管理工作。 日常售水、电 报表及录入票据明细,核查电脑系统数据并及时对接财务。负责每月水、 电数据报表,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纠正。

(三)对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总务处水电科卡机房 直接向承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

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十五条  违章私自接电线、灯头,对违章者提出批评,并及时拆除电线。

第十六条  对寝室绕过电表接线用电、改装电表接线或伪造、或启动 电表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电表计量不准的违章用电行为,按容量及 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 3-6 倍处以罚款。如违章用电起 始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以六个月计算。由于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 和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表前用水,私自改动表前供水管道和水表位置,或用不 正当方法使用导致水表停滞运行、失效或损坏的违章行为,除追缴水费外, 每次应处以水费 3-6 倍的罚金。

第六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 的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能产品。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电器、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总务处水电科提 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 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七章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水电科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加强对校区 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电技术工人的上岗培训;组织学 习有关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 付诸实施。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