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的准入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 健康,维护学校的稳定,适应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江西省教育要求规 范食堂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在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为 师生员工提供食堂供餐服务各环节的所有企业,负责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 加工制作、食堂物资和库房管理、食品 安全文明卫生管理、食堂设施和设 备维护管理、食堂经营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共青科技职业学院餐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内容,并服从学校管理部 门的管理。
第二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准入条件
第四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 立的餐饮服务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各 种证照,如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
第五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在学校设置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 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专职负责人,所有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第六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了解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的管理要求,应 有立足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应充分认识高校食堂 具有明显公益性的特点。
第七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有完整的管理机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 用工培训、工作规范、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物资采购、物流管理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遵守国家关于卫生、安全、消防管理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和 质量监督岗位, 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 的监督、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准入程序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 审查,切实了解和掌握投标方的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经营管理水平、技 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择优选定学校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标时, 应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由银行提供的当前企 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 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状况评价和退出
第十二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违 反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处罚的,学校有权取消 其经营资格,责令餐饮服务企业限期退出。
第十三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在承包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合同条款自 然退出。在经营期结束后,未在下一经营期中标,需在合同到期后的 7 个 日历日内完成清场,不得蓄意拖延时间,与下一家餐饮服务企业发生纠纷, 收取转让费或要求收购餐、厨具。
第十四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 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一)经营期间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 重后果的。
(二)因饭菜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等使师生意见较大、影响 恶劣,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作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规定经营 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教育,限期整改依然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的;
(五)招投标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 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第五章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协调与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应办理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学校餐饮服务企业创造必要的经营服务条件,对 食堂的水、电、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体现服务性、公益性、微利性,按照普洱学院 食堂服务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加强餐饮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监管:
(一)总务处牵头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配备专职的学校 食品安全管理员,学生代表由校团委组成专门的学生会食堂监督组等参与 伙食监督,定时不定时地邀请学校领导参与指导;
(二)学校定期对物资采购、伙食质量、销售价格、食品卫生、安全 生产、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的宗旨是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 质就餐服务,为了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师生利益,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价格 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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