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7〕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现对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一)流动党员管理
党员分散外出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进修、挂职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人事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党员3人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临时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支部负责。
(二)党关系接受
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
(2)对于新引进教职工党员,人事处在办理录用手续的同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从源头上杜绝“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发生。对于已经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自报为党员身份,要求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杜绝“自报党员”现象发生。
(3)健全党员信息台账,各党支部要制作本支部《党员名册》,定期排查更新,有效管理。
二、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一)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的有关要求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2.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有关要求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对党员的有关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出现人离开原所在党组织未把党关系转出,经党支部多方联系未果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其上两种情况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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