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特色鲜明、相对稳定、专兼结合、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职务聘任要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以岗定薪、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强化激励与竞争机制;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提高,有利于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在上级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数内,逐步实现按学科专业、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 坚持教师职务聘任和教师资格制度相结合、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的原则。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履行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职责。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和考核情况,可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六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做到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分别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或申诉。
学校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由学校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教育规模中教师与学生的比例要求,确定教师编制;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第八条 教师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结构要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要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有利于创新团队形成,要有利于吸引和凝聚优秀创新人才。
第九条 我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普通教师岗位”和“特聘教师岗位”。普通教师岗位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教师。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的设置,要保证重点学科专业、重点课程的需要。“特聘教师岗位”为重点专业带头人、重点课程负责人、重点专业(含扶持)骨干教师、重点课程骨干教师。
第十条 特聘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按《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特聘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党政管理人员,不占教学单位设岗数。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教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1.系统承担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主持或者参与科研项目,每年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3.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主编、主审教材,主持教学法研究;
4.组织学术交流,举办学术报告会;
5.指导中青年教师;
6.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7.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教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1.具备高校正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历年各项工作考核合格或优秀,具备履行教授岗位职责的能力;
3.对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及培养年轻教师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4.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5.具备学校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副教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1.系统承担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每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3.指导或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主编或参与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4.担任班导师(“双肩挑”教师可不做此要求);
5.指导中青年教师;
6.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7.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副教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1.具备高校副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历年各项工作考核合格或优秀,具备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的能力;
3.对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及培养年轻教师等方面有贡献;
4.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5.具备学校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讲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参与科研项目,任期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写;
4.担任班导师(“双肩挑”教师可不做此要求);
5.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6.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讲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1.具备高校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历年各项工作考核合格或优秀,具备履行讲师岗位职责的能力;
3.积极承担学校或二级学院排的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任务;
4.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较好;
5.具备学校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助教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根据需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承担部分课程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在教授或副教授的指导下,不断提高科研能力,任期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3.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4.担任班导师或辅导员工作;
5.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
6.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助教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1.具备高校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毕业后工作满1年或硕士学位;
2.历年各项工作考核合格或优秀,具备履行助教岗位职责的能力;
3.积极承担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任务;
4.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5.具备学校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人事处、教务处、评估与建设办公室、教学督导处、科研处、组织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全面负责聘任工作。学校人事处为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教师聘任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
2.组织审定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
3.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各项规章制度;
4.研究决定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人选;
5.审批教师中、初级职务聘任人选;
6.负责与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一般5-7人,院长为组长),负责本院教师(含“双肩挑”教师)的聘任工作。
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2.制定本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3.制定本学院教师岗位聘任任务书;
4.负责对申报者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教研能力、履行现岗位职责等方面情况的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
5.确定本学院教师中级及以下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6.确定向学校推荐教授、副教授岗位拟聘人选;
7.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的基本程序为:
(一)向校内外公布公布设岗方案、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个人申请应聘。在学校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二级学院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教师聘任申报表》等,并提供相关材料。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成果和必要证件及相关材料;
(三)二级学院教师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公示申请人材料;组织个人述职和民意测评;
(四)由教学督导处、学工处、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对应聘教师需进行教学工作考核(教学工作量审核和教学质量评价);
(五)二级学院教师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者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择优推荐应聘各级教师岗位的人选;
(六)教师聘任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师聘任工作小组的推荐意见,对各岗位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审定,以择优确定聘任人员,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任文件;
(七)校聘岗位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聘书;讲师和助教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二级学院院长与二级学院所聘岗位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推荐:
1.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评价不合格;
2.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3.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4.民意测评同意人员不超过半数;
5.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委员会确定教师正、副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确定向学校推荐教师正、副高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确定中级及以下职务岗位聘任人选。上述聘任人选均实行集体投票表决制,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投票,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六章 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受聘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关聘用合同的条款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等事宜,按《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聘任教师,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聘任合同。校聘岗位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书;二级学院聘岗位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二级学院院长签订聘任合同书。受聘教师在聘期内每学年与所在二级学院(单位)签订一次年度岗位任务书,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本学年本岗位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二十七条 助教、讲师、副教授首次聘期和续聘期均为三年。助教最多续聘一次;讲师原则上最多续聘二次;副教授续聘二次后,经双方协商可签订无限期合同;教授首次聘期和续聘期均为四年,续聘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凡工作累积已满25年(其中须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均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从签约之日起至受聘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止。
第二十九条 新聘初次任教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括在聘任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应按岗位要求,对受聘人员是否胜任岗位要求进行考评。经确认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确认其相应教师职务。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为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合同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教师职务岗位考核按《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教师职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聘教师提出续聘,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并经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和学校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续订聘任合同。未获得通过的教师,学校不再续聘。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校可将其解聘,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违反聘任合同者;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者;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4.连续两学年考核不合格者;
5.连续两学年中工作量未达到应完成工作量二分之一者;
6.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7.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8.发生教学责任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者;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聘任合同,教师可提出辞聘,辞聘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享受校内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现任教师(指在本办法生效前在职)在本办法实行后,经考核合格,原则上按现职务级别转入新的教师职务岗位。其职务聘任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实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件与今后的通知、决议、质量管理协议有冲突,以通知、决议、质量管理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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