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资助工作顺 利开展 ,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 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 ,包括国家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服兵役国家 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全日制高等 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普通高 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 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 。 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组织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 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 、资助范围 、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 ,提出 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 ,对提 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 、准确性 、及时性负责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退役军人部负 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 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省级财政 、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 、教育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 、资金安排 、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 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 ,健全内部管理机 制 ,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每年奖励 6 万名 ,每 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 科生 ,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 3% ,高职学生资助 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 3.3% ,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不含 退役士兵学生) ,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 20% ,高 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 22%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 生每年 3300 元 ,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5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 ,可以分 为 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每生 每年 3300 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奖励 4.5 万名。其中: 硕士生 3.5 万名 ,每生每年 20000 元 ;博士生 1 万名 ,每生每年 30000 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 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 每生每年 8000 元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 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中央高校硕士研究 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5000 元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 定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6000 元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13000 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 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 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 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复学或新生入学后 学费减免金额 ,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 12000 元 ,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 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 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本专科生每生每 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 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 ,按照实际缴纳 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 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 , 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学习成绩 、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 制在校生 ,每年奖励 2 万名 ,每生每年 6000 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 村(含县镇)学生 、城市涉农专业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 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城市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 、财政主管 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年级在校涉 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 定 。六盘山区等 11 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 、四省涉藏州县 、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 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 ,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 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 学杂费。西藏、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学杂费标准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 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各地可结合实际 ,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 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 定 ,可以分为 2—3 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免学(杂)费补 助资金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资金等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财力状况 、物价水平 、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 ,实 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 育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 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 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 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
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3300 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 年 6000 元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的标准 ,不区分生源地区 ,第一档中央财政 负担 80% ,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 ,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 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 夏 、新疆 12 个省(区 、市) ;第二档包括河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 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 ;第三档包括辽宁 、山东 、福建 3 个省 ;第四档包括天津 、江苏 、浙 江、广东 4 个省(市)和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 、深圳 5 个计划单列市 ;第五档包括北京 、 上海 2 个直辖市 。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 , 权重为 25%;获贷情况 ,权重为 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权重为 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 况 ,权重为 35%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 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免学费补助资金和 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 分担 。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第三档 、第四档 、第 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 , 中央财政负担 80%;生源地为第一档 、第二档但在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地区就读的 , 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80%、60%;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部分中部市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 政策 , 中央财政按第一档负担 8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 , 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 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 、二 、三年 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 民办 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 ,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所需经费由中 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 ; 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 ;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 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 ,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对因免学杂费 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 , 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 , 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按照 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 , 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 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 。省级财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 ,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 、及时 下达 ,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 ,按有关规定及 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 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按照财政 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 中央高校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采取“当年先行预 拨 ,次年据实结算 ”的办法 , 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 ,并以上 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 规定支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 、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 、执行 、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 、执行管理 ,做 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 , 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 性 、准确性负责 ;健全学生资助机构 ,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确保 应助尽助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 、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 ,规范档案管理 ,严 格落实责任制 ,强化财务管理 ,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校应将学生申请 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 、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要求 ,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 、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做好信息公开 ,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统一部署 ,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
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 、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 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 、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 、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 、各校要结合实际 ,通过勤工助学 、“三助”岗位 、“绿色通道”、校 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 分别足额提取 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 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 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 , 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 ,在分配相关资金时 ,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 、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 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 、评审 、发放 、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抄送财政部 、教育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抄送财政部、教育 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 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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