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实现精准识别 、精准资助 ,确 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 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及赣教发〔2019〕6 号文《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 知》文件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及五年高职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 , 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 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 ,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 、公 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 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 8 类 :
1.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经核实确定学生) ;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
6.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
7.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
9.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 难家庭学生 ;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 庭 ,家庭就读子女多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 以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 ,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 情况 , 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遵循自愿申请的原 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九条 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卡立卡家庭学生)、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学 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 、劳动力及职 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 ,贫困生比例不超过班级 人数 35% 。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第 1 至 8 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 地扶贫 、民政 、退役军人事务 、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 、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 、烈士证 、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 原件之一核验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由学生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并承诺所填 写资料真实准确 , 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 、 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可及时向班级 提出困难认定申请 ,班级、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班会、QQ 群、微信群等 ,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 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 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 1 至 8 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 地扶贫 、民政 、退役军人事务 、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 、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证 、城乡低保证(低保证上无子女名字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烈士证 、残疾证(残 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第 8 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对经扶贫 、民政 、退役军人事务 、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 效证件的学生 ,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 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 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困难或一般困 难 。 各二级学院可采取家访 、访谈 、电话调查 、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精准度。
第二十条 班级民主评议。
1● 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合法 、有效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 步审核 ;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 ,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 为 ,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 ,报二级学院 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 ,审核各班上报 的名单和材料 ,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示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 ,将贫困生名单和相 应档次 , 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 日 (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 信息及隐私) 。如有异议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 ,并在接到异 议的三个工作 日 内予以答复 。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向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 日 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 ,各二级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 ,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 , 电子档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 ,领导 、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 、管 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 长 ,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 作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成员应包括班主任 、辅导员 、学生代表等 ,开展民主评议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 庭经济情况 ,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一经 核实 ,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 ,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19 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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