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 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 、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下同)在 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 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五)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六)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 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3-1)。
在同一学年内 ,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 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 ,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以下统 称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 核。
财政部 、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 、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 。各省财 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 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 ,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 ,对民族院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 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织 评审 ,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后 ,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中 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 ,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 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 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规定 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 通本专科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 由各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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