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共科校字〔2021〕]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各类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内所称资产包括用学校自筹经费购置资产;国家、地方支持建设项目,并由财政支出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建筑及在建工程、图书类、档案类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在学校领导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分类及归口管理
第四条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种类对应学校相关机构设置,确定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类、低值耐用品类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
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
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归口学校档案馆管理;
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归口科研处管理;
建筑及在建工程归口基建处管理;
图书类归口图书馆管理;
档案类归口档案馆管理。
第五条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对其所属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具体责任。
(一)执行国家、学校对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管理及使用的学校资产的账、物、标签进行日常管理及核验。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校外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资产配置及采购计划应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重新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行政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物、标签相符。
第十条学校对于校名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教职工校内工作调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教职工离职,办完资产移交手续后,资产管理处方可在离职清单上签字。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学校处置报废资产,要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调剂
第十六条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学校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对所属资产至少每个季度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物、标签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资产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资产,应当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报经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资产管理处应当及时录入相关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到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掌握各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第二十条新购置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第一时间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据此进行资产建账、立卡、贴标签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务委员会审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此办法冲突条款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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